图源: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一、制定背景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5号,以下简称《国家待遇清单》),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以下简称《省待遇清单》),对医疗保障的制度框架、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等政策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56号)明确要求各地推进门诊共济保障改革。
以来我省出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以下简称《省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对生育保险参保征缴、待遇保障、经办管理监督等政策进行了具体规定,并统一规范了全省生育保险经办管理流程、标准和规则。目前我市已按要求贯彻实施省新的生育保险政策,现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市生育保险办法》)部分政策内容已不再实施。
为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落实《省生育保险规定》关于“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的要求,现将原在《市生育保险办法》表述且须继续实施的生育保险筹资政策,平移整合进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筹资政策文件,制订《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按照规定程序同步废除《市生育保险办法》。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通知》主要按照《国家待遇清单》《省待遇清单》《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规定要求,修订完善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标准政策。
(一)按省文件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口径。根据《省待遇清单》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依据,由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23号令,以下简称123号令)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123号令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其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失业人员缴费基数由123号令规定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本市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缴费基数明确为其伤残津贴。
(二)明确退休延缴人员的缴费方式和筹资标准。落实《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在允许退休延缴人员按月缴费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可以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同时明确选择按月缴费方式时的筹资标准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不缴纳个人缴费费率(按月延缴期间仅享受统筹待遇),缴费基数按省规定执行。
(三)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缴交规定。根据《省待遇清单》以及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方式,明确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费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列支,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无需另行缴费。
(四)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根据《省待遇清单》关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用人单位费率为6%左右”的规定,拟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定为6%。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须同时按用人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缴交医保费。
(五)明确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筹资标准。根据《省生育保险规定》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延续实施《市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0.85%。
(六)实施时间。本文件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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