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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起广州人才入户全面实施移动端申报+全流程网办

发布时间:2022-03-28 16:02:3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入户,人才认定申报,人才引进指标

内容简介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加大人才引进集聚力度,现决定从2020年6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移动端申报+全流程网办”。政策依据:(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广州市营商环境,加大人才引进集聚力度,现决定从2020年6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引进在职人才入户“移动端申报+全流程网办”。


  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30号);


  (二)《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2号)。


  实施范围:


  (一)申报单位范围


  1、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引进人才入户的市属用人单位。


  2、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引进人才入户的住所地址在该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


  省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办理的省直及中央驻穗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入户,除已明确下放至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仍按原职责分工在省有关部门办理,不纳入本文适用范围。


  (二)申报人范围


  申报人须为上述用人单位接收或录(聘)用,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实施内容:


  (一)开通个人移动端申报入口


  申报人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时,除在电脑端申报外,还可通过“广州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申报,在申报界面录入个人信息及上传申报材料。为方便群众申报,原电脑端申报入口仍然保留。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2019年)的通知》(穗人社函〔2019〕985号)中规定的政策过渡期人员仍通过电脑端申报,不通过移动端申报。


  (二)实施引进人才入户全流程网办


  1、简化上述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引进人才入户手续时的验核手续,原则上不再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现场核验;第十九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凭本人身份证领取《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更改为申报时需上传身份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公示后,《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将直接推送至广州市电子证照系统并与部门共享,申报人可在收到审核通过的短信通知或在申办系统中查询到审核通过的结果后,直接到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实现全流程网办。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报人仍应按《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现场核验:


  (1)在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相关目录内的失信人员;


  (2)审核人员对网上上传材料存疑,认为应核验原件的人员;


  (3)审核部门在随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人员。


  四、其他事项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和公共服务大厅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群众个人自主申报,切勿通过不法中介进行申报。


  (二)全流程网办业务中,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申请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时间按以下方法确定:


  1、经受理窗口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该核验通过时间确定为受理时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应进行现场核验的作退案处理。


  2、受理窗口10个工作日内未作查核或未予退案的,自动确定第11工作日为受理时间。


  3、申报人需现场核验的,其受理时间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可通过移动端或电脑端在申办系统中随时查看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审核完成后,审核结果将通过申报人在系统登记的手机号码进行短信通知。


  (四)申报人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申报人,将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人社规字〔2019〕2号)第二十一条关于“申请人应书面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经查实有虚假承诺或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入户审核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已通过入户审核但机关尚未发放准迁证的,由入户审核部门注销审核结果和入户卡并告知申请人;机关已经发放准迁证的,由机关根据认定材料予以注销;已入户的,退回原籍;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