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
连续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对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拓展:
广州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要求,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每一承办期3年。
除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求外,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还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前述机构可授权分支机构参与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授权函内容须包含: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
(二)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招标前连续3年未受到当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具有建设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接的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能力,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服务能力。
(四)具备大病保险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能力;具备必需的硬件设备;具有统计分析、测算、精算、决策支持等数据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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