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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0 21:26: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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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x2%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

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本年度本人职工医保月缴费基数x2%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