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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2-03-29 06:38:29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人才扶持,人才引进,人才引进申请

内容简介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1.《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98号,下称98号文)中,可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是哪些?答:持有《广州市高


  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问题解答


  1.《关于印发〈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方案〉和〈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培养资助方案〉的通知》(穗组字〔2017〕98号,下称98号文)中,可享受住房补贴待遇的高层次人才是哪些?


  答: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A证)》,在本市未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的广州市杰出专家(下称杰出专家)、广州市优秀专家(下称优秀专家)和广州市青年后备人才(下称青年后备人才)。持有《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B证)》、属于我市急需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参照98号文标准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申请对象共四类,申请条件和程序如下:


  (1)对象一(执行穗组字〔2010〕46号文标准)


  2015年7月19日前(不含7月19日,下同)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已按照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下称46号文)领取了部分货币补贴,需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的(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符合98号文申请条件的人员按照对象四申请)。


  (2)对象二(执行穗组字〔2010〕46号文标准)


  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符合46号文或98号文规定,尚未领取相关补贴,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按照46号文标准领取货币补贴并提交申请的。


  (3)对象三(执行穗组字〔2017〕98号文标准)


  2015年7月19日后(含7月19日)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人,以及2015年7月19日前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尚未领取住房相关补贴且符合98号文规定,选择按98号文领取的,或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按照46号文标准领取住房货币补贴的。


  (4)对象四(执行穗组字〔2017〕98号文标准)


  2015年7月19日前已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已按照46号文领取部分货币补贴(原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对象除外),98号文实施后人才层次发生变动且符合98号文申请条件的高层次人才。


  2.98号文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住房补贴,分5年等额发放。具体标准为:


  (1)杰出专家中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1000万元,其他杰出专家500万元;


  (2)优秀专家200万元;


  (3)青年后备人才100万元。


  3.高层次人才如何申请住房补贴?


  答:申请人在网上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附件材料,预审通过后自行打印申请表,签字盖章后连同附件材料送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具体程序详见《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4.原《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穗组字〔2010〕46号,下称46号文)与98号文如何衔接?


  答:2015年7月19日前(不含7月19日)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的,若已按照46号文领取货币补贴,则按46号文核定的金额继续领取;符合条件且尚未领取货币补贴的,可选择按46号文领取,也可选择按98号文领取(差额购房补贴和差额购房贴息对象只能选择按46号文领取)。


  申请人选择按46号文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的,其须在2015年7月19日前,即46号文失效前已购买本市商品住宅。


  5.2015年7月19日前已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98号文实施后又重新认定的,应该执行哪个文件?


  答:2015年7月19日前已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98号文实施后又重新认定的,统一视为2015年7月19日前认定的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上述高层次人才若已按照46号文领取货币补贴,则按46号文核定的金额继续领取;符合条件且尚未领取货币补贴的,可选择按98号文领取,也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选择按46号文领取(差额购房补贴和差额购房贴息对象只能选择按46号文领取)。


  6.2015年7月19日前已被认定为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且已领取部分补贴,是否可以一次性补发2015年后应发的住房补贴?


  答:申请人已按46号文领取部分货币补贴的,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应发补贴一次性发放完毕,余下继续按46号文规定按年发放。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不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已被调整出管理名单的,剩余补贴发放至调整出管理名单的当月止。


  7.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执行46号文标准,首次申请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4)已网签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或购房贴息时需提交,购房人、预购人或产权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5)经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承租人必须为高层次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


  (6)申请人属于财政核拨经费、核拨补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需提供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执行46号文标准,非首次申请的申请人提供单位出具的在职工作证明即可(需加盖单位公章)。


  执行98号文标准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资料:


  (1)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


  (2)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3)用人单位出具的审核意见(加盖主管部门意见);


  (4)用人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证明。


  上述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核对。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详见《广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指南》。


  8.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补贴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个人申请→网上预审→纸质材料复核→公示→拨付住房补贴。


  9.审核通过后大概多久可以拿到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申请常态受理,每人每年领取一次。按程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其住房相关补贴结合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由市住房保障办按年度拨付至个人账户。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市住房保障办代扣代缴。


  10.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是否都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答:不可以。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解决其住房问题。


  11.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的,可否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答:入住高层次人才公寓未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改领住房补贴。


  12.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能否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货币补贴?


  答:可以。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年度起,按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住房补贴,并从补贴总额中扣除之前已领取的补贴金额,余额在5年内发放完毕。


  高层次人才已按原46号文标准领取部分差额购房补贴或差额购房贴息的,由于已享受过购买政策性住房待遇,不符合98号文保障条件,不能按98号文新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该部分高层次人才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应发补贴一次性补发完毕,剩余的货币补贴继续按46号文规定按年发放。


  13.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的,还能否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答:已享受广州市产业领才等市级项目相关人才经费资助、且额度超过本方案住房补贴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保障待遇;额度未超过的,可按98号文住房补贴标准补足差额,在5年内发放完毕。


  14.发放住房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是否停发?


  答:发放住房补贴期间,高层次人才调离本市的,余额同时停发。


  15.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住房补贴是否停发?


  答:因工作调整、变动、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不再符合《广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方案》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从调整出管理名单次月起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16.高层次人才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是否可以继续领取住房补贴?


  答:高层次人才因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等原因,不再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相关条件的,从变动次月起不再享受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17.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如何缴纳税费?


  答:经按程序审核、公示通过的申请人,按照申请表核准的金额,由市住房保障办直接划拨至申请人个人账户。住房补贴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由市住房保障办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