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倾斜。
一是其起付标准更低,仅为3500元。
二是报销比例更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三是没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制。
拓展:大病保险的待遇支付标准
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1.8万元)、3.6万元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60%;全年累计3.6万元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75%。
对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全年累计个人自付费用3500元以上(不含3500元)、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下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80%。
(二)全年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90%。
在一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大病保险资金累计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年度最高限额为40万元。连续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对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减免待遇的参保人员,不设大病保险资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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