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广州市残联关于落实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待遇的通知
各区残联:
为解决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在异地居住难以落实康复救助待遇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43号)、《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残联规字〔〕1号)等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符合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条件的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在异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下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服务,但当地未实施居住证发放地康复救助待遇政策,按照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落实康复救助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异地康复救助项目、适应条件、救助标准
异地康复救助的救助内容、适应条件、救助标准按照《广州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详见附件)执行。
异地医疗机构类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推进广州市医疗康复项目纳入残疾人康复资助保障范围工作和残疾人签约家庭医生工作的通知》(穗残联规字〔〕2号)规定在门诊开展的康复项目纳入异地康复救助范围。
二、服务流程
(一)申请
异地康复救助待遇依申请获得,未办理申请手续并通过审核的,不纳入康复救助范围。康复救助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镇)残联提出申请,或待“穗好办”APP、广东政务服务网有关功能上线后网上申办。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可提供其监护人的银行账户,并书面说明情况。
(二)审核
街(镇)残联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区残联在收到街(镇)残联初审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残联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或其监护人。经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应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管理,并将有关的服务信息录入“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审核未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服务
1.获得审核通过的康复救助申请人前往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并垫付康复服务费用。
2.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服务的康复救助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与定点康复机构签订个性化服务协议。
三、报销流程
(一)个人发起申请
康复救助对象接受服务后,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在当年的前,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残联提交报销材料办理异地康复救助补贴费用结算,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其垫付的康复费用不能获得报销。
(二)审核
街(镇)残联在3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区残联在收到街(镇)残联初审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资金划拨
由区残联完成票据整理、资金申请、资金划拨工作。到账时间以财政拨款时间为准。
(四)其他
在服务和结算过程中出现服务中断等特殊情况的结算方式,由区残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于异地康复救助对象在救助期内户籍迁离本市的,于迁离当月起终止其异地康复救助待遇。已经享受异地康复救助待遇的救助对象,如居住地政策调整将其纳入当地康复救助体系的,从次月起终止其异地康复救助待遇。
四、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变更
(一)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等,包括:
1.经中国残联、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医院;
2.通过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三级(含)以上等级评审的机构;
3.经广东省残联备案通过的省内定点康复机构;
4.广东省行政区域外、由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
5.具备残疾矫治手术技术条件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残疾矫治手术类康复救助)。
(二)选择康复训练类服务的,同一资助年度内,只能在医疗机构或非医疗机构选择一类接受服务。如需要变更服务机构,须在首次选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满3个月服务后方可申请变更,每个资助年度内可变更一次服务机构。
变更服务机构需要重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办理异地康复救助申请手续。未办理申请手续或审核不通过的,产生的康复服务费用不纳入救助报销范围。
五、项目管理要求
(一)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工作是依托本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基础上开展,确保本市户籍异地康复的残疾儿童与在穗康复的残疾儿童享受同等康复救助待遇。
(二)各区残联重点做好异地康复救助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信息核实和政策解释跟进工作,避免重复救助和虚假服务。一旦发现有受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结算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补贴资金。
(三)异地康复救助经费由市和区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比例分担。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附件:广州市残疾儿童异地康复救助项目内容和标准一览表.docx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