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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本地户籍公租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1-06 02:07: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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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办理对象广州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办理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

办理对象

广州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办理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资格复核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资格复核时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详见下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可支配收入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备注:

1.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的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记账补贴

2.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家庭不能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三)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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