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个人账户按月划入标准调整如下 :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4.参保人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5.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6.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