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1次。
2、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注明:
①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
现场办理签注流程
(1)受理:
①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并连续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正常的,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广州市范围内已变更,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②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半年内在居住地又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并且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③流动人口缴纳社保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可现场受理签注居住证。
④在居住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或在居住地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已被注销且超过半年以上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从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时间满半年后,方可受理签注居住证。
(2)擦写:
符合条件的,当场擦写居住证。